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 中国企业知识产权网
发布时间: 2013/11/19 15:32:3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我局决定开展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工作。现将《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
 

 

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引导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加强和规范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试验区建设,完善产业集聚区知识产权服务业管理体系,优化服务结构,提高服务能力,做大做强知识产权服务业,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与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的全面融合。
  第三条  选择产业集聚区域建设试验区。优先考虑在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国家高技术服务产业基地及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建立试验区。
  第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试验区的设立批复、指导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级知识产权局)负责试验区的推荐、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试验区所在地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具备相对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并设立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经费。
  (二)申报试验区产业优势明显,聚集一批创新型企业和骨干龙头企业,创新主体对知识产权服务有较高要求。
  (三)申报试验区至少聚集20家以上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能基本保障区内对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和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的服务需求。
  第六条  申报与批复程序
  (一)申报试验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向省级知识产权局提交申报申请,省级知识产权局审核合格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申报。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报试验区择优遴选。试验区申报及审批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三)经批准建立的试验区,由省级知识产权局会同试验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建设方案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建设方案作为考核验收试验区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试验区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指导,并在人才资源、信息资源和工作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省级知识产权局、试验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负责试验区建设工作的部门,加强指导,加大支持力度。试验区要指定或设立专门机构,落实配套资金,组织实施建设方案。
  第八条  试验区建设期限三年,自批复之日起计算。试验期满,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考核验收。考核优秀,授予“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称号;考核合格,保留“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称号;考核不合格,取消试验区称号。
  第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编辑:白逸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