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2012年全国专利事业发展战略推进计划》重点专项的通知

文章来源: 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 2013/11/20 15:40:14
 



各有关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知识产权局:

  为进一步落实《2012年全国专利事业发展战略推进计划》(国知发管字〔2011〕139号,以下简称《推进计划》),加快推进专利战略在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的实施,经研究,我局拟择优选择10个专利行政执法和专利运用工作基础好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知识产权局委托实施《推进计划》重点专项,并给与一定经费支持,请各有关示范城市知识产权局抓紧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项目内容

  经研究,我局将《推进计划》中的“专利行政执法推进”和“专利运用促进”两个专项计划作为重点专项予以推进。

  (一)专利行政执法推进工作。承担重点专项的示范城市要进一步完善专利行政执法软硬件基础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举报投诉维权援助工作平台建设。深化“5.26”执法推进工程,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护航”专项行动,集中整治各行各业专利侵权问题,查办一批专利大案要案。

  (二)专利运用促进工作。承担重点专项的示范城市要加强对本地区重点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专利运用的指导和服务,在政策、资金等方面加大对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专利产业化的支持力度。

  二、支持资金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安排经费委托10个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开展重点专项工作,每个承担重点专项的示范城市将获引导资金;

  (二)承担重点专项的示范城市必须按照不少于1:2的经费进行匹配;

  (三)各有关省、自治区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各有关省知识产权局)对承担重点专项的示范城市应给予一定支持。

  三、项目实施

  (一)实施方案的编写

  请各有关示范城市知识产权局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编写《实施<推进计划>重点专项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包括重点专项工作目标、主要任务、进度安排、经费使用计划和组织保障等方面,于2012年5月4日前报送所在省知识产权局审核。

  (二)实施方案的确认

  请各有关省知识产权局对辖区内示范城市知识产权局递交的《实施<推进计划>重点专项工作方案》进行认真审核,确保项目内容全面、进度及经费安排合理、措施切实可行、组织保障有力,并于2012年5月8日前将加盖省知识产权局公章的《实施<推进计划>重点专项工作方案》纸件及电子件报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审核确认,逾期不予受理。

  经审核确认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与最终确定的承担重点专项的示范城市知识产权局签订项目委托合同,拨付支持经费。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退回有关单位进行修改补充。经修改补充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将取消承担今年度重点专项资格。

  (三)项目推进

  本项目执行实施期间为2012年5月至2012年10月,各有关示范城市知识产权局应严格按照《实施<推进计划>重点专项工作方案》,按计划进度推进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确保重点专项工作目标按期完成。

  (四)过程监控

  请各有关省知识产权局督导辖区内示范城市知识产权局按照《实施<推进计划>重点专项工作方案》进度安排开展自查自检工作,并于2012年7月底和9月中旬分别形成重点专项中期检查报告和预期完成情况报告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五)项目验收

  2012年10月,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各有关省知识产权局组织对各有关示范城市知识产权局承担的重点专项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各有关示范城市知识产权局应将重点专项各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有关材料形成考核验收报告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四、有关要求

  (一)各有关示范城市知识产权局要高度重视《推进计划》重点专项的实施工作,加强领导组织和统筹协调,健全完善重点专项工作推进机制,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目标,安排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定期检查各示范城市重点专项工作进度,对未按照项目合同要求或未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的地方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给予通报批评,并核减重点专项工作经费。

  (三)各有关示范城市知识产权局要深入挖掘实施《推进计划》重点专项工作情况的典型企业和事例,加强对实施《推进计划》重点专项工作成果的宣传报道。在重点专项执行期内,至少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2篇关于重点专项执行进展情况的简讯。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编辑:秦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