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每日报道 > 详情

发挥好制度作用 促进专利运用实施

发布时间:2020/7/9 11:31:49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日前,我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进行了审议。草案通过明确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处置权、规定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等,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这是我国加快将创新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一项关键举措。


笔者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从业多年,各级领导过问最多的,就是专利实施情况。不仅领导重视,媒体和百姓也非常关注大量专利无法得到实施的现实情况,特别是专利交易渠道不畅或信息传播不灵的问题。但是,以笔者早期从事专利技术中介服务工作的体会以及与众多专利权人交往的经历来看,在交易中缺乏对专利权人的约束也是专利转化不畅的原因之一。比如,本来在合同中对专利许可费用有底价约定,但在谈判过程中专利权人发现买家有财力或购买心切,往往会坐地起价或改变主意,不愿意按照之前约定签署许可合同,导致专利运营失败。根据此次专利法修订草案中引入的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愿意实施专利的公众只需要按照公告的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即可获得实施权,应该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专利运营中的这一尴尬问题。


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在促进专利技术成果转化实施中有着重要作用,显现出了积极的效果。英国2012年共批准专利开放许可2097件,占当年专利许可授权总数的30%;2013年共批准专利开放许可2130件,达到当年专利许可授权总数的40%。除英国、德国、法国等发达国家设置了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之外,不少发展中国家如泰国、巴西、印度、波兰、马来西亚、南非、俄罗斯等,也都设有专利开放许可制度。虽然我国专利法中的开放许可制度还未正式落定,但此前已有一些国内企业进行开放许可专利的尝试。比如海尔公司2019年3月1日宣布,即日起对空调清洁6件核心专利进行书面免费许可,以推动我国健康空调的快速普及。今年3月11日,圣泉集团发布声明称,将免费开放许可首批15件涉及口罩的专利,以协同推进卫生防护用品技术创新,助力卫生防护用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和防疫工作。可见,专利开放许可在我国也已经有了实践。


此次专利法修改新设了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必将对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发挥积极作用。但是,就目前草案中专利许可开放所涉及的条款,个人认为有的地方还需要进行完善:


一是鼓励申请人尽早开放专利,并给予政策优惠。现有草案规定只有专利权人才可以声明开放专利,笔者建议增加专利申请人在申请阶段也可以进行声明的规定,有助于更多专利被尽早开放,第一时间开始实施工作。同时应该给予申请费和年费高于未开放专利的减免幅度,还可以考虑对在申请阶段开放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对授权后开放许可的,评价报告费用也应该给予优惠,否则或将导致大量专利权人因高昂的评价报告费用不愿意进行许可开放。也可直接删除要求做评价报告的要求。


二是对撤回开放专利应该给予限制。现有草案对撤回开放许可未规定任何限制性条件,有可能对已经着手进行某项专利实施工作的公众造成损失。笔者建议增加开放专利实施预登记制度,规定欲实施开放专利的公众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备案登记,撤回声明需要备案登记人同意,只有在登记备案人在一定期限(比如6个月)内未签署许可合同或放弃主张,国家知识产权局才予以公告,以避免前期已经对开放专利进行实施研究者因某种原因未签署许可合同而造成社会资源浪费。同时,作为限制措施,可以要求撤回为开放专利者减免的申请费和年费,补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费用。


三是允许涉嫌侵权人按照开放专利条件免除侵权责任。对于非故意侵权人,应该规定在诉讼或行政处理过程中,允许被告或被请求人可以单方面按照开放许可条件转换为合法实施人,这样不仅有助于快速解决纠纷,也能促进专利实施,同时专利权人利益也得到了保护。


四是设定专利开放许可人有协助完成专利实施的义务。一方面,很多专利并不能仅仅根据专利文件就可以得到实施,还需要发明人给予协助或指导;另一方面,有些专利申请人为获得授权,在申请文件中对技术效果进行了不适当的夸大,使得实施很难达到说明书所描述的效果。因此,从公平角度来说,被许可方依据声明支付了许可费,专利权人自然有义务确保专利得到实施并达到声明的效果,这不仅有助于减少纠纷,也有助于提高专利申请的质量,让专利申请人在申请阶段更加慎重。


五是采用纠纷行政裁决制度,提高纠纷解决效率。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中规定纠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调解,建议改为行政裁决,对裁决结果不服再进入司法程序,与专利强制许可费用裁决程序相同。 (苟红东:陕西省宝鸡市知识产权局)



(编辑:汪诚)



(中国知识产权报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首页| 联系我们 | 站点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