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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造知识产权“同保护”国际环境

发布时间:2020/7/8 10:37:52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上,习近平主席在主旨演讲中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列为我国扩大开放的四大重要举措之一,并指出对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外资企业有要求,中国企业更有要求”“我们鼓励中外企业开展正常技术交流合作,保护在华外资企业合法知识产权。同时,我们希望外国政府加强对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习近平主席的讲话高屋建瓴,深刻地阐明了知识产权“同保护”的重要意义。


知识经济时代,创新是企业发展的基础,保护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已成为企业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无论是国内企业,还是国外企业,其发展都离不开知识产权保护;无论是企业在国内发展,还是“走出去”到世界各地,均离不开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因此,“同保护”是在国际和多边经贸、投资往来越来越密切的时代背景下,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


 “同保护”要求对所有权利人一视同仁,提供同等保护,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的要求:第一,要求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对国内外权利人,对不同所有制、不同规模的企业权利人,对单位和个人权利人,均提供同等的保护;第二,要求通过国际合作交流等机制,帮助我国权利人在国外得到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为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逐步建立了与国际通行规则相协调、门类齐全、制度完备的知识产权制度,加入了知识产权领域的主要国际条约。到今天,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不仅完全符合我国加入相关国际条约的要求,而且在很多领域和方面超出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等国际条约规定的最低保护标准,为国内外权利人提供更加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经济快速、高质量的发展。


 在“同等保护国内外权利人”方面,我国履行TRIPs协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等国际条约中有关原则,得到了国外权利人的高度认可。也正是因为如此,更多国外企业持续在中国进行投资。


无论是从法律制度层面,还是从司法、行政执法等实践层面,我国对不同所有制、不同规模的企业权利人,以及对单位和个人权利人,均提供了完全同等的保护。也就是说,对于前述“同保护”第一方面的要求,在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和实践中均得到了很好的落实。


同时,我们也需要看到,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交流和合作过程中,也还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这主要体现在:一是国外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仍然存在误解甚至歪曲,对我国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制度造成不利影响。


二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和实践的国际影响力有待进一步加强,更大力度保护我国权利人在外国的合法权益。三是中国企业海外维权意识和能力仍显不足,遭遇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后应诉率普遍低。


营造“同保护”环境,需要通过政策措施,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尤其是在国家“一带一路”建设的大背景下,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去”,如何通过知识产权对外宣传、国际合作、制度影响、成果共享、维权援助等机制,帮助和促进我国企业加强海外知识产权布局和保护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提出“健全涉外沟通机制,塑造知识产权同保护优越环境”,着力从涉外交流合作、海外维权援助服务等方面制定重要措施,实现“同保护”要求,为我国企业“走出去”营造更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竞争环境。


在提升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力度方面,《意见》提出,“积极开展海外巡讲活动,举办圆桌会,与相关国家和组织加强合作交流。探索在重要国际展会设立专题展区,开展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成就海外巡展”。为加强与国内外权利人的沟通,使权利人更加及时、充分地了解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相关情况,《意见》还提出,“适时召开驻华使领馆信息沟通会,企业座谈会,加强与国内外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团体等信息交流。组织召开保护要情通报会,及时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重大事项和进展,增信释疑、积极回应国内外权利人关切。这些举措拓展宣传渠道、优化宣传方式,能够更加积极有效地宣传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发展成就,向世界展示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作出的巨大努力。


在加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和实践的国际影响力方面,《意见》提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促进共建‘一带一路’的重要作用,支持共建国家加强能力建设,推动其共享我国专利、植物新品种审查和授权结果”。为进一步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和实践的国际影响力,使我国权利人能够在国外得到更好的知识产权保护,还需要进一步与更多的国家和地区建立更加多样化的知识产权合作关系,继续拓展中国专利审查和授权结果的认可与使用范围,分享中国知识产权审查能力,帮助相关国家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维护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权益。


在帮助我国“走出去”企业在海外知识产权纠纷中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方面,《意见》提出了“加强海外维权援助服务”的专门措施。通过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布风险提示;通过加强海外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收集和更新相关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制度、法律、专利申请、维权等实务指引,加强对 “走出去”企业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支撑力度。通过开展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境外参展责任险等知识产权保护相关保险,化解企业面临海外维权“成本高”的问题,降低维权成本;通过建立知识产权海外维权专家顾问机制,构建专家库和公益律师团队,为企业进行知识产权海外布局、维权和纠纷应对等活动提供咨询服务等智力支持。这些措施,能够有效维护我国企业在海外的知识产权权益,使我国权利人知识产权在国外也能得到同等保护。


需要看到的是,海外维权援助不可能只是我国企业在国外的“单打独斗”。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对外工作,助力我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意见》还提出通过完善涉外执法协作机制、健全重大涉外纠纷信息通报和应急机制、组织开展中国企业海外保护状况调查等措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沟通协调,推动改善我国企业海外保护环境。


相信通过这些举措,能够有效补齐我国在知识产权“同保护”方面的“短板”,在当前已对国内外权利人一视同仁、同等保护的基础上,进一步帮助我国权利人在国外得到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即在国外得到同等保护,从而实现完全意义上的“同保护”。邱福恩:阿里巴巴集团法律研究中心高级法律顾问)


(编辑:汪诚)



(中国知识产权报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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