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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露露起诉,汕头露露反诉 南北“露露”商标纠纷升级

发布时间:2018/8/16 10:20:18 来源:南方日报

  一直起诉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下称“汕头露露”)商标侵权的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承德露露”),日前遭到了反诉。8月10日,承德露露在公告中称,汕头露露诉承德露露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汕头露露请求法院判令承德露露继续履行应由其履行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义务。

  8月13日,汕头露露发布了题为“本是同根生 相煎何太急”的声明,就汕头露露与承德露露关于露露牌杏仁露产品的历史合作情况、知识产权许可关系和相关诉讼事项进行了公开说明,并坚称:“汕头露露一直拥有使用露露相关商标和专利的合法权益。”

  双方对簿公堂

  承德露露和汕头露露纠纷的焦点在于“露露”商标的使用权。根据承德露露发表的声明,“自2015年12月31日起,我司已停止与汕头露露公司的委托加工关系。自该日起,汕头露露公司生产的露露杏仁露产品(包括铁罐产品和全部利乐包装产品)侵犯我司商标权、专利权及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等权利,属侵权产品。”

  2017年8月21日,承德露露就汕头露露及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建国路分店侵害公司专利权事项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于该案受理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了承德露露的起诉。

  2018年2月,承德露露发布重大诉讼公告,称汕头露露未经公司许可,擅自将承德露露的“露露”图形商标用于其生产制造的杏仁露包装上,侵犯了公司的商标权,因此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提出了高达9000多万元的诉讼请求。

  而面对承德露露方面的不断上诉,汕头露露也将承德露露告上了法庭。8月10日,承德露露在公告中称,汕头露露诉承德露露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汕头露露请求法院判令承德露露继续履行应由其履行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许可汕头露露使用“露露”相关商标,承德露露停止一切阻碍和干扰原告使用相关被许可商标的行为,以及承德露露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50万元。

  两者本是一家?

  承德露露和汕头露露之间围绕“露露”商标的纠纷,让人联想到了此前闹得轰轰烈烈的“王老吉”商标之争,而承德露露和汕头露露之间的关系,要远比当年的王老吉和加多宝之间要复杂得多。

  汕头露露和承德露露均源出于露露集团,是露露集团先后发起设立的两家控股子公司。为开拓南方八省市场,1996年3月,汕头露露由露露集团和香港飞达企业公司在汕头合资成立,注册资本668万元,露露集团占51%,飞达公司占49%。1997年,露露集团在国企改制过程中,单独拿出集团中的优质资产改制成立上市公司承德露露。

  “先有汕头露露,后有承德露露,南北露露本是一家!”8月13日,汕头露露发布声明称:“汕头露露使用露露相关商标和专利的权利,在公司成立之初即由当时享有这些知识产权的露露集团授予。后来继受这些知识产权的承德露露,也已通过签署一系列备忘录的方式授予汕头露露继续使用这些知识产权以及在其基础上衍生出来的新的知识产权。”

  汕头露露方面表示,2001年底和2002年初,相关的四方,即露露集团、承德露露、汕头露露、香港飞达公司先后于汕头签署了《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就汕头露露对“露露”相关的商标、专利和字号的使用、产品和销售市场划分以及使用费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约定:

  “露露集团和露露股份公司确认,汕头露露公司继续有偿使用注册商标和专利技术”,使用权“在任何注册商标和专利技术转让的情况下仍然有效”。汕头露露公司的“使用权利、责任和义务参照露露股份公司的条件”。

  对此,承德露露在公告中称,上述备忘录的签署,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承德露露始终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据悉,2015年6月23日,承德露露曾向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备忘录》及《补充备忘录》无效并立即终止履行。由于诉讼过程承德露露缺失了部分证据等原因,于2017年12月4日提出撤诉请求。(记者 赵兵辉)



(编辑:白逸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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