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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6/4/13 9:46:59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案例一  琼瑶诉于正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


  陈喆,笔名琼瑶,于1992年10月创作完成剧本《梅花烙》,怡人传播有限公司依据剧本《梅花烙》拍摄完成电视剧《梅花烙》,电视剧内容与剧本高度一致。小说《梅花烙》系根据剧本《梅花烙》改编而来,署名是陈喆。剧本《宫锁连城》创作完成时间为2012年,余征(笔名于正)是该剧本载明的作者。电视剧《宫锁连城》根据剧本《宫锁连城》拍摄。电视剧《宫锁连城》署名编剧余征,片尾出品公司依次署名为:湖南经视公司等4家公司。剧本《宫锁连城》与剧本《梅花烙》相比,人物关系更复杂,故事线索更多。陈喆主张侵权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剧本《宫锁连城》的前半部分


  一审法院认为:《宫锁连城》剧本侵犯了原告就《梅花烙》剧本和小说享有的改编权,《宫锁连城》电视剧侵犯了原告的摄制权。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500万元。各被告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点评】


  该案是一起受到高度关注的影视作品抄袭案件,其典型意义体现在三方面。第一,明确了文学作品中思想与表达的区分标准。第二,明确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标准。著作权侵权需满足“接触”加“实质性相似”两个要件。第三,该案开启了侵犯著作权案件中引入专家辅助人的先例,使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契合行业特点和创作规律。


  案例二  “中国饮料第一罐”虚假宣传纠纷案


  【案情】


  广药集团与王老吉大健康公司是“王老吉”系列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和使用权人,1995年“王老吉”商标曾授权给鸿道集团在红色灌装凉茶上使用,2012年经仲裁裁决鸿道集团停止使用该商标。鸿道集团投资设立的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在2012年5月开始在凉茶上使用“加多宝”商标并依据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出具的2008年至2014年7份获奖证明,比如“据调查统计,贵企业生产的罐装王老吉饮料荣列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度全国罐装饮料市场销售额第一名”“据调查统计,贵企业生产的罐装饮料荣列2012年度全国罐装饮料市场销量第一名”及“据调查统计,贵企业生产的加多宝牌罐装饮料荣列2013年度全国罐装饮料市场销量第一名”,在各类媒体的广告宣传中使用“加多宝凉茶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等6句近似广告用语。二原告据此诉至法院,主张二被告涉案广告语构成虚假宣传。


  法院认为,涉案广告语由于在表达上不真实、不恰当且遗漏了重要的信息,足以导致相关消费者误解,侵犯了二原告的正当利益,损害了公平平等的竞争秩序,构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所规制的虚假宣传。


  【点评】


  该案是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系列诉讼案件中第一起生效裁判,法院在判决中对虚假宣传的判断标准、原告提起此类诉讼的主体资格等问题予以了明确,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案例三  “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案


  【案情】


  上海智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一件名称为“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2012年11月19日,苹果公司针对该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2013年9月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130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定该专利符合我国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维持该专利权有效。苹果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根据该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实现游戏功能是该专利实现拟人化的一种表现形式,并非拟人化的附加功能。游戏功能也应当是该专利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由于该专利权利要求1没有清楚限定将何种语句转发至游戏服务器,说明书也难以进行解释,过滤器与三个服务器之间的连接关系不清楚,该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被宣告无效。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


  【点评】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授权条件,专利说明书应当对发明创造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该案对计算机软件领域的专利保护与专利权有效性的认定具有重要示范作用,有利于专利授权确权案件裁判标准的统一。


  案例四  “滴滴打车”商标权侵权纠纷案


  【案情】


  睿驰公司是第35类和第38类“嘀嘀”和“滴滴”文字商标的权利人,前者核定服务项目为商业管理、组织咨询、替他人推销等,后者包括信息传送、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等。睿驰公司小桔公司经营的“滴滴打车”(最初为“嘀嘀打车”)在服务软件程序端显著标注“滴滴”字样,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小桔公司停止使用该名称,公开消除影响。


  法院认为,在通常情形下,确认是否侵犯商标权,应综合考虑被控侵权行为使用的商标或标识与注册商标的相似度,两者使用商品或服务的相似度,以及两者共存是否容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来源的混淆误认等因素。“滴滴打车”的服务内容与睿驰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类别不同,商标本身亦存在明显区别,其使用行为并不构成对睿驰公司的经营行为产生混淆来源的影响,小桔公司对“滴滴打车”图文标识的使用,未侵犯睿驰公司商标权。据此,法院驳回了睿驰公司的诉讼请求。


  【点评】


  随着“互联网+”商业模式的推广,通过应用软件提供服务已成为普遍经营方式。该案判决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其中蕴含的抓本质、抓重点的分析方法为“互联网+”商业模式下正确认定类似服务提供了重要借鉴。


  案例五  “清样”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


  【案情】


  被异议商标为第8078350号“清样”商标,由金泰公司申请注册在啤酒等商品上。稻花香公司针对该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裁定,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稻花香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金泰公司的大量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较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已构成我国商标法所指“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应不予核准注册,据此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


  二审法院认为,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商标异议程序中可以参照前述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参照而不是直接适用上述规定,其法律适用方法确有不妥,但是,其裁定结论正确,并无撤销的必要。据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金泰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


  【点评】


  该案的争议焦点是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规定是否可适用于商标异议程序。对此,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识。二审法院在该案中阐明的法律适用方法,对于指导类似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六  《红色娘子军》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情】


  1961年,上海天马电影制片厂根据梁信创作的电影文学剧本《红色娘子军》拍摄成同名电影并公映发行。1964年,中央芭蕾舞团将电影剧本改编为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并公演。1993年6月26日,梁信和中央芭蕾舞团依据1991年6月实施的著作权法订立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中确认了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系根据梁信的电影文学剧本《红色娘子军》改编而成,并认同了当年改编过程中得到了梁信的应允和帮助。梁信认为,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有效期不超过10年,故该协议应于2003年6月期满失效。为此,梁信诉请法院判令中央芭蕾舞团停止侵权,即在未经另行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演出根据其作品改编的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中央芭蕾舞团应依法向梁信支付相应的表演改编作品报酬;构成对梁信署名权的侵犯。据此判决中央芭蕾舞团赔偿梁信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12万元;向梁信书面赔礼道歉。一审判决后,原告、被告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点评】


  该案的裁判,既严格遵守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同时又考虑到了特定历史时期的政治、文化因素,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对于今后类似红色艺术经典作品著作权纠纷的处理,具有借鉴和参考意义。


  案例七  “超级MT”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


  乐动卓越公司是移动终端游戏《我叫MT on line》《我叫MT 2》(统称《我叫MT》)的著作权人。上述游戏改编自系列3D动漫《我叫MT》。乐动卓越公司对游戏名称、人物名称享有独占被许可使用权,对人物形象享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乐动卓越公司认为昆仑乐享公司、昆仑在线公司、昆仑万维公司等三被告未经其许可,在《超级MT》游戏中使用与《我叫MT》游戏名称、人物名称、人物形象相近的名称和人物,侵犯了乐动卓越公司的著作权。三被告在游戏的宣传过程中,使用与《我叫MT》游戏相关的宣传用语,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认为,三被告的行为未侵犯乐动卓越公司的著作权;但三被告在明知的情况下提供被诉游戏的下载及宣传,构成擅自使用原告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行为;同时还构成虚假宣传行为。据此,法院判决:三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三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53.5万元。


  【点评】


  作为新兴文化产业的分支,移动终端游戏是文化与科技融合的产物,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和市场前景,受到了广泛关注。该案明确了对移动终端游戏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思路和方向,对通过司法保护推动移动终端游戏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起到了重要影响和示范作用。


  案例八  旅游卫视台标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情】


  爱美德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旅行箱产品上将与旅游卫视台标十分近似的图标作为商标使用,并在京东商城上销售。旅游卫视起诉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并要求爱美德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合理开支200万元。


  爱美德公司为证明其使用的商标是其独立设计且使用在先,提交了数十份证据。法院在审理中发现爱美德公司部分合同日期存在倒签的情况。在上述问题被发现后,爱美德公司又提交了全国皮革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国家皮革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证明。该证明称,2003年爱美德公司的箱包产品曾在国家皮革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检验,现保存有一只带有涉案图标的箱包样品在该中心仓库。该时间早于旅游卫视启用台标的时间。法院赴两个协会进行了调查,证实上述证明造假。


  法院认为,爱美德公司侵犯了旅游卫视台标的著作权,并因侵权行为获利巨大,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同时,对爱美德公司提交虚假证据、全国皮革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出具虚假证言,分别罚款100万元和10万元,并对全国皮革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直接责任人员赵某予以罚款1万元。


  【点评】


  依法严惩不诚信诉讼行为是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应有之义。该案系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北京法院对不诚信当事人首起顶格罚款的案件,也是全国单起案件罚款总额最高的案件。


  案例九  “雅培米粉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


  雅培公司是专利号为ZL200730158176.0、名称为“容器”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被许可人。英氏营养食品公司、枫树食品公司、英氏乳业公司委托兴华塑胶公司设计、生产了被诉侵权的米粉罐,并在九款罐装米粉产品上使用了该米粉罐。乐友达康公司销售了上述米粉产品。雅培公司认为该米粉罐外观设计与雅培公司涉案外观设计相同。在该案起诉前,法院根据雅培公司的申请作出了停止侵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民事裁定书,并于2014年6月先后向英氏营养食品公司等送达了该民事裁定书。此后,雅培公司委托他人在天津、北京多处营业场所公证购买了被控侵权产品。公证书显示淘宝网上仍然有众多商户在展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雅培公司认为,各被告侵犯了其对涉案外观设计享有的专利权,请求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费用10万元。


  法院认为,英氏营养食品公司等四被告构成了共同侵权。判决各被告停止侵权;英氏营养食品公司、枫树食品公司、英氏乳业公司、兴华塑胶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费用3万余元。


  【点评】


  法院在确定该案具体赔偿数额时,进行了综合考虑,提高了对恶意侵权行为的制裁力度,彰显了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决心和态度,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十  销售计算机软件加密锁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


  被害人广联达公司为软件开发公司,其公司官网向公众免费提供正版软件的下载,使用者下载软件后,需从广联达公司购买软件加密锁方能正常使用。自2013年4月起,被告人霍某雇佣被告人吴某、段某、郝某、申某、刘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利用互联网销售广联达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软件的加密锁和软件破解驱动程序,以达到销售广联达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软件的实质目的,非法经营数额为27万余元。被告人刘某于2013年6月起参与上述犯罪,非法经营数额为18万余元。2013年10月28日,被告人霍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霍某向广联达公司支付赔偿金50万元,广联达公司对其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霍某、吴某、段某、郝某、申某、刘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公司名义发行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侵犯他人著作权,其中霍某、吴某、段某、郝某、申某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刘某的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点评】


  该案是典型的新型计算机软件侵权犯罪案件,在犯罪认定过程中突破原有“作品发行”之内涵,锁定犯罪行为本质,在犯罪对象和侵权方式方面均有一定的代表性。


  (本版内容由本报记者 祝文明  通讯员 周 波 采写)

 

 

(编辑:侯岭)

 

(中国知识产权报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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