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知识产权在产业转型升级中的支撑作用,进一步推动园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深入开展,规范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评定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重点在国家级园区和省级园区开展园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并以推进知识产权与产业发展紧密结合为目标,建设“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或“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
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评定管理工作按照“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集中评定、跟踪管理”的原则开展。
第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评定、宏观管理和指导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对本地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推荐、培育、日常管理和指导工作;园区所在地市级(含直辖市的区)及以上人民政府或作为政府派出机构的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所在市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是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建设发展的组织实施主体。
第二章 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的评定
第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的申报条件:
(一)建设环境良好。园区所在市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高度重视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建设工作,具有良好的政策促进体系和高效的管理工作机制。
(二)工作条件具备。园区设立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相关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设有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具有一定知识产权人才和资源优势。
第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的申报程序:
(一)制定方案。符合申报条件的园区应会同所在市知识产权部门按照要求(见附件1)制定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初步工作方案,经省知识产权局审核后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方案论证。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初步方案进行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申报园区、所在市知识产权部门应认真研究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在省知识产权局的指导下对初步方案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形成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工作方案。
(三)提出申报。申报园区所在市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报,并提交所在省知识产权局的书面推荐函、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工作方案和本办法第五条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每年4月和10月分两次集中开展评定工作,确定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名单,批复试点工作方案。
第八条 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工作周期为3年。试点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省知识产权局对试点园区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确保试点工作方案的实施和落实;期满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试点工作方案中的任务和目标及《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考核指标》(见附件3)对试点园区进行考核验收。
第九条 通过考核验收的试点园区,可以开展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培育工作,也可以申请开展新一周期其他主题的试点工作。
第三章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的评定
第十条 省知识产权局组织本地区通过考核验收的试点园区开展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培育工作,培育期不少于1年,培育工作方案应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十一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每年组织一次示范园区评定工作,发布示范园区申报通知。
第十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的申报条件:
(一)培育工作完成。园区在省知识产权局的指导下完成了示范园区培育工作。
(二)建设环境良好。园区所在市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高度重视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建设工作,具有良好的政策促进体系和高效的管理工作机制。
(三)工作基础扎实。园区按照《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考核指标》自测,基本指标分数达到80分以上。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
1.园区未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年度考核指标。
2.园区未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知识产权专职管理工作人员(含下属事业单位人数)少于3人。
3.园区财政知识产权专项支出(指园区财政直接划拨给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使用的专项资金;无财政的,考查知识产权经费占园区管理工作经费的比重)占一般预算支出比例低于0.05%。
4.申报前两年发生过重大群体性、反复、恶意知识产权侵权事件,在全国范围内造成恶劣影响,且未能得到及时有效遏制。
第十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的申报程序:
(一)提出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园区由所在市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报,并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辖区内申报材料的受理工作。
(二)测评推荐。省知识产权局依据《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考核指标》对申请园区进行测评,对符合条件的园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推荐时须提交书面推荐函、对推荐园区进行测评的详细资料及原始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报园区进行集中评定,综合评比,从符合条件的申报园区中择优遴选一定数量的园区批准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
第十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所在市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应会同省知识产权局共同制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工作规划(见附件2),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示范园区工作进行跟踪指导。示范园区应于每年1月底通过省知识产权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上年工作总结和当年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每三年对示范园区工作复核一次。复核合格的,继续保留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称号。
第四章 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管理
第十七条 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所在市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所在省知识产权局应将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园区建设工作纳入重要日程,加大经费支持力度,制定相应扶持政策,保障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园区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试点和示范园区实行分类指导,重点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给予扶持。主要包括:指导开展专利支撑产业发展研究工作,支持面向主导产业的专利服务平台建设,指导开展产业专利运用工作。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试点和示范园区参评资格或称号:
(一)以不当方法影响考核验收、评定结果或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二)对发生重大群体性、反复、恶意知识产权侵权事件,在全国范围内造成恶劣影响,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遏制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施行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原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园区在本办法施行后将不再评定;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园区称号且示范创建期超过一年的园区,经省知识产权局推荐,可由所在市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的申请。
附件1
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工作方案要求
一、主要内容
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工作方案主要包括试点主题、目标和任务、保障措施等内容。
二、相关要求
(一)主题鲜明。能够结合园区优势和产业特点围绕某一主题进行重点探索创新。
(二)目标明确。对试点工作预期取得的成效既要设置定性的发展指标,又要设置定量的增长指标。
(三)任务具体。能够围绕试点主题从不同方面提出具体任务,做到主体明确、层次分明、结构协调、体系科学。
(四)措施可行。符合园区知识产权工作实际和未来发展趋势。
附件2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工作规划要求
一、主要内容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工作规划(三年期)主要包括形势与需求、思路和目标、重点任务、政策与措施等内容。
二、相关要求
(一)形势与需求分析要从知识产权支撑产业发展的视角,对园区产业知识产权发展现状、特色优势、面临的问题等进行归纳、总结和剖析。
(二)思路梳理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体现出体制机制创新、方式方法创新。
(三)目标设定要结合《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考核指标》,既要有总体目标,又要有分年度目标;既要有定性指标,又要有定量指标。
(四)重点任务要能够全面提升园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突出知识产权对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
(五)政策与措施要符合园区知识产权工作实际和未来发展趋势,注重体系完整性和结构合理性。
附件3
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考核指标
基本指标(100分) | ||||||
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序号 | 三级指标 | 指标说明 | 分值 | 评分标准 |
知识产权管理20分 | 政务环境16分 | 1 | 重视程度 | 考核园区所在市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是否将试点示范园区建设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范围;园区是否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指标。 | 4分 | 所在市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将园区试点示范建设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范围得2分;园区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指标得2分。 |
2 | 工作体系 | 考核园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设立、专职人员配备(含直属单位人数)等情况。 | 4分 | 园区设有独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得2分;园区拥有知识产权专职管理人员6名以上得2分,4~5名得1分,3名及以下不得分。 | ||
3 | 政策体系 | 考核知识产权政策体系是否完善,是否与经济、科技等政策紧密结合,专利资助政策导向是否合理,知识产权人才引进、培养政策措施是否规范。 | 3分 | 园区所在市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出台有关促进园区知识产权工作的政策、规章,且涵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宣传等方面内容得1分;专利资助政策体现以发明专利、授权专利、专利运用为导向得1分;有完善的人才引进、培养政策措施得1分。 | ||
4 | 工作经费 | 指本级财政直接划拨用于知识产权工作使用的专项资金占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比重;本级无财政支出的,考查知识产权工作经费占园区管理工作经费比重。 | 5分 | 低于0.05%不得分,0.05%(含)~0.2%之间得1分,0.2%(含)~0.3%之间得2分,0.3%(含)~0.4%之间得3分,0.4%(含)~0.5%之间得4分,0.5%(含)以上得5分。 | ||
文化环境4分 | 5 | 知识产权宣传活动开展情况 | 工作周期内开展宣传活动的次数、形式、新闻广告发布和受益人数。 | 2分 | 材料审核、专家打分。 宣传活动形式内容丰富、效果良好得1分;建立宣传工作机制得1分。 | |
6 | 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开展情况 | 工作周期内园区政府机构、企业、代理机构、学校开展知识产权相关的培训工作的情况。 | 2分 | 材料审核、专家打分。 培训工作形式内容丰富、效果良好得1分;建立培训工作机制得1分。 | ||
知识产权创造20分 | 创新基础7分 | 7 | 向国外申请专利的企业比例 | 拥有国外有效专利(包括有效申请)的企业占园区全部企业数量的比例。 | 3分 | 比例位于1%以下的不得分,1%(含)~2%之间得1分,2%(含)~3%之间得2分,3%(含)以上得3分。 |
8 | 拥有有效专利的企业比例 | 拥有有效专利的企业占园区全部企业数量的比例。 | 4分 | 比例位于1%(含)~10%之间得1分, 10%(含)~20%之间得2分,20%(含)~30%之间得3分,30%(含)以上得4分。 | ||
创新数量5分 | 9 | 万人专利授权量 | 上年度三类专利授权总量/园区常住人口数。 | 3分 | 得分=3分×参评园区数值/标杆值 | |
10 | 万人商标注册量 | 上年度商标核准注册量/园区常住人口数。 | 2分 | 得分=2分×参评园区数值/标杆值 | ||
创新质量4分 | 11 | 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 | 上年度有效发明专利总量/园区常住人口数。 | 4分 | 得分=4分×参评园区数值/标杆值 | |
创新效率4分 | 12 | 每百万R&D经费发明专利授权数 | 上年度发明专利授权数量/上年度园区R&D经费。 | 4分 | 得分=4分×参评园区数值/标杆值 | |
知识产权运用20分 | 运用机制6分 | 13 | 知识产权审议机制建立和运用 | 园区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议机制及运行情况。 | 2分 | 材料审核、专家打分。 建立重大项目知识产权审议机制得1分;有效运用该机制得1分。 |
14 | 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建立和运用 | 重点产业或重点产品的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建立及运行情况。 | 2分 | 材料审核、专家打分。 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得1分;有效运用该机制得1分。 | ||
15 | 知识产权运用转化机制建立和运用 | 政产学研联合、孵化器等模式结合知识产权运用转化机制建立及运行情况。 | 2分 | 材料审核、专家打分。 建立知识产权运用转化机制得1分;有效运用该机制得1分。 | ||
运用基础5分 | 16 | 现阶段拥有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企业的数量 | 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企业指数=国家级示范企业×3+国家级示范创建企业×2+国家级试点企业×1。 | 3分 | 得分=3分×参评园区数值/标杆值 | |
17 | 现阶段拥有省级知识产权重点培育企业数及培育情况 | 考核园区内省级知识产权重点培养、知识产权明星企业、省级试点示范企业等的数量及培育情况。 | 2分 | 材料审核,专家打分。 培育工作运转良好得1分;建立培育工作机制得1分。 | ||
运用效果9分 | 18 |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情况 | 出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策情况,及工作周期内利用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的企业数量。 | 4分 | 出台质押融资政策或办法得1分;工作周期内累计进行质押融资企业的数量超过20家得3分,少于20家按比例得分。 | |
19 | 专利产品销售额比重 | 专利产品销售额/园区年度生产总值,现阶段用高技术产品销售额代替专利产品销售额。 | 2分 | 得分=2分×参评园区数值/标杆值 | ||
20 | 知识产权许可转让情况 | 专利实施许可、专利权(申请权)转让的数量。 | 3分 | 得分=3分×参评园区数值/标杆值 | ||
知识产权保护20分 | 制度建设 6分 | 21 | 制止违法行为的手段和措施 | 指园区为打击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所采取的手段和措施。 | 6分 | 材料审核、专家打分。 |
维权援助 4分 | 22 |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 指帮助园区内企业解决侵权或诉讼问题的手段和措施(包括建立维权援助中心、提供援助途径、聘请律师或相关咨询机构给予咨询等)。 | 4分 | 材料审核、专家打分。 园区常设维权援助中心或类似工作机构得2分;帮助企业有效应对无效、侵权等问题得2分(需列举具体案例)。 | |
行业保护 5分 | 23 | 行业保护机制建立 | 建立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情况,对是否建立、建立的数量及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 | 5分 | 材料审核、专家打分。 园区内建立行业专利联盟,企业参与专利联盟、构建专利池等行业保护机制得3分;开展工作效果良好得2分。 | |
保护状况 5分 | 24 | 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 工作期内园区是否有群体性、反复、恶意知识产权侵权事件,是否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 5分 | 材料审核、专家打分。 没有群体性、反复、恶意知识产权侵权事件得3分;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处理知识产权侵权事件得2分。 | |
知识产权服务20分 | 公共服务 8分 | 25 |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 园区开展专利信息传播利用、专利技术转移转化等各种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作及运行状况。 | 4分 | 材料审核、专家打分。 公共服务平台的服务项目建设完整得2分;平台运行良好、效果显著得2分。 |
26 | 园区服务企业的具体措施 | 园区对中小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托管、特派员等各种方式服务企业的具体内容和措施。 | 4分 | 材料审核、专家打分。 具体措施有效落实得2分;建立长效机制得2分。 | ||
服务机构 6分 | 27 | 知识产权服务业机构建设 | 专利代理服务、专利数据服务、专利咨询服务、资产评估和价值分析、专利运营和交易等专利服务机构数量及其服务差异化情况。要求服务机构在园区设有办公场所。 | 6分 | 得分=6分×参评园区数值/标杆值;其中数量和差异化指标各占3分。 | |
从业人员 6分 | 28 | 知识产权服务业从业人员密度 | 知识产权服务业从业人员数/园区每千家常驻企业数。不足一千家的以一千家计。 | 6分 | 园区内每千家企业拥有3名以下从业人员不得分,拥有3名从业人员得2分,拥有4名从业人员得3分,依此类推,最高不超过6分。 | |
特色指标(20分) | ||||||
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序号 | 三级指标 | 指标说明 | 得分 | 评分标准 |
知识产权特色工作20分 | 创新举措及突出成效 20分 | 29 | 知识产权创新举措 | 园区在营造创新氛围、增强企业创新活力方面所采取的针对性特色举措。 | 5分 | 材料审核、专家打分。 |
30 | 知识产权突出成效 | 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在全国取得的突出成效。 | 15分 | 材料审核、专家打分。 | ||
加分指标(10分) | ||||||
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序号 | 三级指标 | 指标说明 | 得分 | 评分标准 |
加分 指标 10分 | 驰名商标3分 | 31 | 园区驰名商标数 | 园区企业累计拥有的有效认定驰名商标数。 | 3分 | 累计认定的有效驰名商标一个得1分,2至5个得2分,5个以上得3分。 |
中国专利奖7分 | 32 | 园区中国专利奖和省级专利奖获奖数 | 考察园区累计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数量,以及省级(包括副省级城市)专利金奖获奖数量。 获奖指数=中国专利金奖数量×5+中国专利优秀奖数量×1+省级专利金奖×1 | 7分 | 得分=7分×参评园区数值/标杆值 |
注:1.定量指标标杆值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每年根据相关指标的全国平均值测定发布的数据为准;
2.定量指标中的最高得分不超过设定分。
(编辑:侯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