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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近期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30 12: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国知办函管字〔2014〕4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管理,督促工作落实、加强分类指导、健全管理机制,按照《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评定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2〕84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将近期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加强日常管理

  (一)明确分层管理和行文规范

  1.分层管理。试点园区主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知识产权局”)代管,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宏观指导;示范园区的管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直接负责,依托省知识产权局开展工作。

  2.规范行文。试点园区日常工作行文,主送省知识产权局,重大事项或重要文件由省知识产权局提出意见后报国家知识产权局;示范园区日常工作行文,主送省知识产权局,由省知识产权局转报,确有必要的可直接致函我局专利管理司或向我局请示报告,并抄送省知识产权局。

  (二)加强业务指导体系建设和工作考核

  1.建立业务指导体系。按照分层管理的原则,结合园区工作特点,建立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知识产权局分层分类、互动互补的业务指导体系。我局将不断凝练工作经验,以支撑产业为目标,以专利导航为引领,以服务企业为重点,向试点示范园区不断输出新思路、新理念、新举措;省知识产权局要加强试点示范园区日常管理和工作研究,强化支持措施,开展持续跟踪指导。

  2.强化工作考核。在已开展的年度信息统计工作基础上,明确填表联系人为统计联络员,建立导向明确、重点突出的常态化信息统计制度,为密切掌握园区情况、开展分类指导和工作考核提供支撑;省知识产权局要进一步做好信息统计报送和年度考核准备工作,我局将修订管理办法、完善考核指标,进一步加强工作进展情况年度考核,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考核结果。

  (三)加强信息报送和工作交流

  1.建立有关重要政策文件报送制度。按照年初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各试点示范园区要及时按要求报告落实情况,出台的重要文件要抄报省知识产权局和我局专利管理司;各省知识产权局新出台的园区有关政策文件要及时抄报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便开展工作交流、互相借鉴。

  2.搭建工作交流平台。总结园区工作的成功典型、重点案例和发展业绩,利用政府网站和有关媒体等宣传渠道,及时交流园区工作的最新进展和成果,切实发挥示范带动效应。

  二、做好2014年度示范园区评定工作

  (一)评定时间

  2014年示范园区的评定工作按计划于10月份启动。园区申报工作应于11月10日前完成,省局推荐工作应于11月20日前完成;国家局集中评定工作拟于12月完成。

  (二)总体要求

  各有关省知识产权局要高度重视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评定工作,严把园区质量关,组织培育有成效、申报有基础的园区进行申报;具备申报资格的园区要对照《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考核指标》,摸清家底、查找不足,条件成熟再提出申报,并按要求认真准备申报材料。

  (三)评定程序

  评定工作将按照“园区自愿申报、省局测评推荐、国家局集中评定”的方式进行。

  1.园区自愿申报。具备申报资格的园区为截至2014年底开展示范园区培育工作满1年的园区(名单详见附件1),以及原示范创建园区。我局委托各有关省知识产权局受理辖区内园区的申报材料,申报园区填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申报表》(详见附件2),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列举表详见附件3)。

  2.省局测评推荐。各有关省知识产权局依据《办法》第十二条,对申报园区是否存在第(四)项所述4个“一票否决”的情形进行审查;依据《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考核指标》,对申报园区知识产权整体状况进行测评;择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并填写《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申报表》中的推荐意见。

  3.国家局集中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评审组,根据《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考核指标》,对各有关省知识产权局推荐的参评园区进行集中评审、综合评比,择优遴选一定数量的园区批准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

  (四)申报材料要求

  1.各申报园区要按照填写说明,据实填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申报表》。证明材料务求简练,每个指标提供两至三份最具代表性的即可,避免大量同类材料堆砌;篇幅较长的材料可以仅提供封面或目录及具有证明力的相关页,并对相关章节内容进行下划线标注;将证明材料按对应证明的指标顺序进行编排,并编注页码,建立目录;同一证明材料可以同时证明多个指标的,应采取引用方式,不必重复提交;对需要通过计算得出的定量指标,须列明具体数据和运算过程,切勿直接填写计算结果。

  2.各有关省知识产权局要认真审核各申报园区的申报材料,确保申报材料完整、真实、准确;要认真组织测评,如实填写测评得分。对以不当方式影响评定结果或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后,取消其申报资格;已取得示范称号的,予以取消,并通报批评。

  3.请各有关省知识产权局于11月20日前,将省知识产权局推荐函、园区填报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申报表》(该申报表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www.sipo.gov.cn)下载)及相关证明材料等书面材料,报送至我局专利管理司,《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申报表》的电子件发送至raobohua@sipo.gov.cn。逾期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附件:1.具备申报资格的试点园区名单

  2.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申报表

  3.证明材料列举表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4年10月15日


  联系人:专利管理司  王 琦  饶波华

  电  话:010—62083421  62085316

  传  真:010—62083094

  附件1.具备申报资格的试点园区名单.doc:

P020150505471682135676.doc

  附件2.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申报表.doc:

P020150505471682285276.doc

  附件3.证明材料列举表.doc:

P020150505471682281514.doc



(编辑:侯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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