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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4年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30 12: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为贯彻落实2014年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精神,按照《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评定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2〕84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深化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工作内涵,突出重点、规范程序、健全机制,现就做好2014年试点示范园区工作通知如下:

  一、抓好几项重点工作

  试点示范园区应围绕提升知识产权质量和效益、促进创新成果资本化和产业化、提高市场主体知识产权运用能力,深化知识产权工作内涵,抓好以下几项重点工作。

  (一)探索实施专利导航试点工程

  2013年,我局启动实施专利导航试点工程,确定一批条件具备、理念到位、措施有力、工作扎实的产业集聚区为国家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以下简称“实验区”),探索建立专利分析与产业运行决策深度融合、专利运用对产业运行效益高度支撑的产业发展新模式。实施专利导航试点工程是提升产业创新驱动发展能力的内在要求,是园区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提升产业竞争力的有效举措。

  纳入实验区序列的试点示范园区继续加快推进实验区建设的各项工作;其它试点示范园区要以长春培训班为契机,深刻领会工程内涵,参照《专利导航试点工程工作手册》,在有关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局)的指导下,结合园区实际,探索建立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工作机制,推进产业专利运用工作。

  (二)贯彻落实提升专利申请质量意见

  2013年12月,我局出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从提高认识、优化导向、强化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对全国专利申请质量提升工作提出了全面的指导意见。试点示范园区创新主体集聚,专利申请数量持续快速增长,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对提高园区创新成果专利保护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各试点示范园区应认真学习领会《若干意见》精神,不断提升创新主体专利信息利用和专利挖掘设计能力,进一步调整完善园区专利资助和奖励政策,突出专利奖励政策的质量导向,优化园区专利评价工作导向。原则上各示范园区应于年内完成专利资助奖励政策调整工作,并将调整后的政策及时报专利管理司备案,已符合《若干意见》精神的,可直接报送现行政策;各试点园区应根据自身实际,自行调整专利资助奖励政策,并将现行政策和调整计划报专利管理司备案。

  (三)扎实推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贯标工作

  2013年3月,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正式实施,随后我局印发了《关于启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推行工作的通知》,对全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贯标工作做出了全面部署。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贯标工作是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基础,是园区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综合能力的重要手段。

  各试点示范园区应以烟台园区贯标培训班为契机,选取园区重点产业和骨干企业,引进或培育贯标辅导服务机构,加强园区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扎实推进园区企业贯标工作。每个示范园区应引进或扶持成立至少1家能够提供贯标辅导服务的机构,出台促进企业贯标工作的引导政策,引导支持10家以上企业完成达标工作;每个试点园区应引导支持5家以上企业完成达标工作。

  (四)积极开展知识产权金融服务

  我局会同有关部委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评估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关于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并与银行及保险公司在知识产权金融服务领域展开合作。以专利质押融资和专利保险为主要内容的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是实现知识产权价值、提升知识产权效益的重要途径,对于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示范园区应研究出台促进专利权质押融资、专利保险等政策措施,加强部门协作和政金合作,充分发挥园区投融资平台作用,强化对企业的指导和服务,积极开展各项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各试点园区应积极探索开展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有计划分阶段逐步推进。

  二、做好有关工作衔接

  为加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管理,规范程序、健全机制,提高管理效率和精细化水平,各省局和各试点示范园区应做好有关工作衔接。

  (一)试点园区申报工作及示范园区评定工作

  1.试点园区申报。各省局应严格按照《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报条件和第六条规定的申报程序,做好试点园区申报的审核推荐工作,具体包括:一是做好申报条件相关证明文件的审核工作;二是做实方案论证程序,指导园区做好初步方案的修改完善工作;三是规范行文,报送初步工作方案向专利管理司行文,提出申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文。

  2.示范园区评定。我局拟于9月份启动2014年示范园区申报工作。示范园区的申报范围为示范培育期满1年的园区及原示范创建园区。请有关省局指导符合条件的园区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其它具体事项将另行通知。

  (二)试点园区验收工作及示范园区培育工作

  1.试点园区验收工作。2014年,我局继续委托有关省局对辖区内年底试点期满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仅国家知识产权创意产业试点园区1家)进行考核验收,验收方式、验收内容和工作要求参照《关于做好2013年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相关工作的通知》执行(专家评审意见表及考核指标打分表见附件1、2)。尚未上报2013年试点园区考核验收材料的省局,应于4月10日前按要求报送专利管理司。

  2.示范园区培育工作。对所有通过试点园区考核验收并自愿开展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培育工作的园区,各有关省局应组织做好示范培育工作,指导园区及时制定示范培育工作方案,并报送专利管理司备案。示范培育期不少于1年,培育工作未完成的园区不得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

  (三)相关文件及材料报送

  1.制定新批示范园区工作规划。1月份,我局新确定一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按照《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各有关省局应会同园区管委会,根据《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工作规划要求》,制定3年期工作规划,并于4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专利管理司。

  2.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及计划。按照《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各有关省局应及时组织示范园区报送2013年工作总结和2014年工作计划,组织试点示范园区填写《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2013年度信息统计表》(详见附件3),并于4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专利管理司(统计表同时以电子邮件形式发至联系人)。

  本通知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www.sipo.gov.cn)下载。

  特此通知。

  附件:

  1.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验收专家评审意见表

  2.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考核指标打分表

  3.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2013年度信息统计表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

  2014年3月11日


  联系人:专利管理司综合处王琦 饶波华

  电 话:010-62083421 62085316

  传 真:010-62083094

  邮 箱:zhuanlidaohang@126.com

  附件1 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考核验收专家组评审意见表.doc:

P020150505467913388474.doc

  附件2 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考核指标打分表.doc:

P020150505467913538072.doc

  附件3 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2013年度信息统计表.doc:

P020150505467913690771.doc



(编辑:侯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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