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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战略合作协议

发布时间:2017/10/27 12:00:00 来源:中国企业知识产权网

  国家知识产权局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战略合作协议

  二〇一一年六月


  为充分发挥甲、乙双方各自的资源优势,推进知识产权商用化,促进知识产权与金融资源有效融合,加快面向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按照“协调对接、整合资源、搭建平台、互动交流、强化保护”的原则,一致同意建立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战略合作关系,并签订本协议。

  一、合作目标

  (一)甲方发挥政府职能优势,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并从法律和政策角度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乙方发挥自身金融服务优势,从业务实践层面协助提供相关建议,积极推进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金融服务,进一步完善和建设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体系。

  (二)甲、乙双方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在推动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方面彼此提供支持与配合,不断优化产品、服务和业务模式,共同促进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创新发展。

  (三)甲、乙双方通过全面合作,改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金融服务的政策环境,推动建立行业服务联盟,拓宽知识产权变现渠道,实现甲乙双方及社会各参与主体的合作共赢。

  二、合作内容

  甲、乙双方重点围绕知识产权中的专利权的金融服务,开展长期及全方位的战略合作,并建立常态化的合作机制。具体合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扩大知识产权金融服务范围

  甲、乙双方共同选择条件成熟地区开展试点合作,并在试点的基础上依据实际情况逐步推广。

  (二)推荐优质客户,优选合作机构,推进业务开展

  1.甲方向乙方推荐具有知识产权融资需求的企业名单,乙方依据实际情况,经过另行审查审批对甲方推荐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供金融服务。

  2.甲方协助乙方优选一批具有专业水平和资质的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支持乙方开展知识产权金融服务。

  3.甲方指导各地知识产权局加强对知识产权优势项目的筛选和项目分析服务;推进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制度的完善,优化质押登记办理服务,降低企业质押登记成本,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常态化的服务机制。

  (三)建立风险监控和分担机制,强化风险缓释,提供信息共享支持

  1.双方共同探讨和完善有关知识产权金融服务的风险控制及分担机制,甲方协助乙方建立知识产权金融服务管理及坏账核销机制,共同提高开展知识产权金融服务的风险覆盖能力和风险缓释能力。

  2.双方共同推进知识产权金融服务的风险补偿基金建设,争取中央及各级地方财政部门拨划资金建立知识产金融服务风险基金,为开展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提供相关贴息和补偿。

  3.双方在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质押登记、第三方侵权及产权处置、知识产权的业务数据等方面提供优先信息共享和动态支持,建立定期交流机制;并结合双方掌握的企业及项目信息,探讨建立知识产权融资信用体系。

  (四)开展重点知识产权项目质押后的保护工作

  1.甲方通过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向乙方提供动态专利信息支持,便于乙方各分行监控重点质押项目。

  2.甲方在乙方协助下,建立重点质押项目名单,共同指导各地知识产权局及乙方分支机构加强跟踪,监控质押知识产权状态和被侵权情况。

  (五)开展知识产权相关培训

  1.双方相互向对方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人员提供知识产权登记管理、评估、处置,或者信息跟踪等方面的培训,提升双方的知识产权金融服务管理能力和对目标企业客户的服务水平。

  2.双方就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承担相应社会责任,共同对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社会各方开展业务研讨和培训。

  (六)加大知识产权金融服务的宣传推介力度

  双方充分发挥各地知识产权局以及乙方分支机构的地域优势,共同策划、组织和实施知识产权金融服务的系列宣传活动、主题论坛等,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联合宣传推介活动,提升乙方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方案的普及面和品牌影响力。

  (七)政策研讨。双方共同开展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质押后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政策制定的研讨,推进知识产权金融服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建设完善。

  (八)课题研究。甲乙双方针对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以及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问题、难点和战略性问题,联合开展课题研究,探索有效的解决渠道和措施,并加强课题信息的交流和研究成果的共享。

  (九)行业调研。针对相关行业或产业链的中小企业,甲乙双方选定相关领域共同开展知识产权金融服务需求和知识产权状况的调研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电子信息、煤化工、新材料等高新科技领域,并形成相关调研报告,从而为更多高新企业提供全面金融服务。

  三、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讨论协商,可修订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三)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国家知识产权局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编辑:白逸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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