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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盛宴”火了,“西湖佳宴”“西湖蜂宴”来蹭热度?

发布时间:2023/9/28 2:02:30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一套名为“西湖盛宴”的餐具,让江南的湖光山色惊艳了世界。凭借素雅的配色、细腻的笔触和精湛的工艺,“西湖盛宴”收获了广泛好评。因认为两家同行使用“西湖佳宴”“西湖峰宴”字样对“西湖盛宴”构成商标侵权,玛戈隆特骨瓷(上海)有限公司(下称玛戈隆特公司)展开了维权。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了上海含山瓷业有限公司(下称含山瓷业公司)、上海含山陶瓷有限公司(下称含山陶瓷公司)的上诉请求,认定二者在商品链接、详情页面及产品外包装上多处使用“西湖佳宴”“西湖峰宴”字样,侵犯了玛戈隆特公司对“西湖盛宴”商标(下称涉案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赔偿玛戈隆特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7万元。

  是否为商标性使用各执一词

  法院判决书载明,2016年7月,玛戈隆特公司的关联公司与有关单位签订合同,承接“西湖盛宴肺骱?”主题系列餐具的开发、设计和生产等工作。

  随着媒体对“西湖盛宴”系列餐具的报道,“西湖盛宴”系列餐具广为人知。此后,玛戈隆特公司对“西湖盛宴”进行了全方位知识产权保护。

  2018年至2022年间,含山瓷业公司的微信公众号曾多次发布文章,介绍“西湖佳宴”“西湖峰宴”系列产品,并在文中突出使用“Milandu”品牌。2021年,玛戈隆特公司对有关线上旗舰店进行取证。公证书显示,上述店铺在商品链接中使用了“西湖盛宴”字样,在商品链接、详情页面等多处使用了“西湖佳宴”“西湖峰宴”字样。涉案店铺的经营主体为含山陶瓷公司,取证发票抬头为含山瓷业公司。

  在完成取证等相关工作后,玛戈隆特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将含山瓷业公司、含山陶瓷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者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其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等,并索赔经济损失27万余元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近6万元。

  含山瓷业公司、含山陶瓷公司辩称,“西湖佳宴”“西湖峰宴”仅为其对所创作的商品花面内容及艺术主题的描述,并非商标性使用,而且在玛戈隆特公司注册涉案商标之前,含山瓷业公司、含山陶瓷公司也早已将其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即使该使用构成商标性使用,其也因在先使用而不应被认定为商标侵权。

  使用含地名商标应注重区分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含山瓷业公司、含山陶瓷公司在被诉侵权商品页面的商品名称中直接使用“西湖盛宴”“西湖佳宴”等字样,在商品详情页面及商品外包装上突出使用“西湖佳宴”“西湖峰宴”字样,该使用方式并非对餐瓷产品花面内容及特征的直接描述,可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构成商标侵权。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含山瓷业公司、含山陶瓷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玛戈隆特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7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含山瓷业公司、含山陶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主张“西湖”作为地理名词,在近似比对时应当排除,排除后,“西湖佳宴”“西湖峰宴”与被上诉人商标不构成近似,而且其对“西湖峰宴”“西湖佳宴”的使用构成在先使用并产生一定影响,被诉侵权商品起到识别商品来源作用的标识为“米兰度Milandu”,“西湖某宴”仅起到描述花面的作用,属于描述性使用。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进行商标近似比对时,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故“西湖”作为“西湖盛宴”的主要组成部分,不能在商标近似比对时予以排除。含山陶瓷公司、含山瓷业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玛戈隆特公司使用涉案商标前,“西湖佳宴”“西湖峰宴”属于已经具有一定影响的标识。被诉侵权产品的花面描述为“江南春”“花语”,而且“西湖佳宴”“西湖盛宴”等并不构成瓷器类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等特点。

  今年8月31日,法院认为,含山陶瓷公司、含山瓷业公司与玛戈隆特公司属于同业竞争者,双方的销售渠道高度重合,含山陶瓷公司、含山瓷业公司的侵权行为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一审法院结合含山陶瓷公司、含山瓷业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表现、经营规模、经营时间等因素,判令其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据此驳回了含山陶瓷公司、含山瓷业公司的上诉。

  “这起案件中,‘西湖盛宴’因玛戈隆特公司的使用产生新的、能指示商品来源的含义并依法注册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使用就应当受到商标法规制。”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虎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西湖佳宴”“西湖峰宴”与“西湖盛宴”在文字、含义等方面都存在相似性,而且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同时,考虑到“西湖盛宴”系列产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含山瓷业公司、含山陶瓷公司与玛戈隆特公司均属同一行业,具有竞争关系,应当知晓“西湖盛宴”系列产品的情况,其使用行为缺乏正当性。

  “该案中,含地名或具有特殊含义商标对侵权纠纷中近似判定的影响值得关注。一般来说,地理名称或具有特殊含义的词语在商标中不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不利于商标的区分功能,因此在商标近似比对时应当予以排除或降低其权重。但是,如果这些词语已经因为商标权利人的使用而产生了新的、能指示商品来源的含义,并且已经依法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那么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使用就应当受到商标法的规制,不能以地理名称或特殊含义为由,排除其在商标近似比对中的作用。”赵虎表示,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地理名称或具有特殊含义的词语,以免与他人的注册商标发生冲突或混淆。如果企业已经使用了这类词语作为标识,那么应当及时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并通过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提高其知名度和显著性,以增强其区分力和保护力。(本报记者 王国浩)



  (编辑:侯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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