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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网遭重罚,公平竞争才能根治垄断

发布时间:2023/1/11 4:30:10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2022年12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等三家当事人(下称知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监管部门认定,知网在相关市场——中国境内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市场(产品主要为中文学术期刊、学位论文、会议论文等学术文献的数字化利用)上具有支配地位,具有较强市场力量和很强的议价能力,在相关市场上一家独大。凭借用户高度依赖知网文献资源以及知网数据库服务与国内学术评价高度关联等优势,知网对用户实施不公平高价,对上游学术出版机构实施限定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其排除、限制竞争的主观意图和实际危害明显,情节较为严重、持续时间较长,社会反映强烈。

  基于上述认定,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对知网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及罚款8760万元(2021年度中国境内销售额的5%)的处罚决定。处罚作出后,知网方面表示“诚恳接受,坚决服从”,同时公布了整改方案,包括推进行业非独家合作模式、下调数据库服务价格、纠正“不合理销售模式”及建立维护作者权益机制等多项措施。知网反垄断一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也为执法部门和学术探讨提供了研究素材。

  明确垄断性质

  笔者认为,在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基础上,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其垄断的性质。在反垄断领域,需要区分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垄断。第一种垄断是指基于行政权力例如行政特许而获得的垄断地位。第二种垄断情形是指企业通过向市场提供更为优质的产品或服务,赢得用户青睐,所占有市场份额不断提高,进而“自然地”取得垄断地位。知网之垄断地位的取得有其行政特许的色彩。

  例如,1997年9月,国家新闻出版署同意清华大学创办《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1999年8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出具批复,同意清华大学集成《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收入的3500种期刊和另外3100种公开出版的期刊上网,开设“中国期刊网”网站,后改名为中国知网。上述监管部门处罚决定亦指出,经营者进入中国境内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市场,需要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等资质方可开展经营。如果长期以来只有知网拥有期刊网络数据库经营资格,或者知网之后仅增加了一两家有资质的经营者,那么知网的垄断实际上带有第一种垄断的色彩。

  对于两种类型的垄断者,规则适用上有其区别。由于行政性垄断地位的取得并不是或者不完全是依市场法则优胜劣汰的结果,因此对此类市场主体适用全面监管原则,即从定价到交易方式均有公平合理性要求。我国反垄断法第八条即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此类经营者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对于第二种类型的垄断者,有关案例指出,企业通过有竞争力的产品或服务和高超的经营策略占领市场,这样一种“被动获得”的垄断地位本身并不违法。这里,反垄断审查的重点是其是否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尤其是通过垄断协议阻碍新生竞争者进入市场,例如采取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方式。

  规范市场竞争

  笔者认为,一般说来,除非经济领域出现极端情况,价格管制并非好的监管方式。其原因在于,价格是市场供求关系的反映,管制价格意味着市场上得不到关于供求关系的真实信号,结果造成经济生活难以回归正轨。垄断者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定以旁观者看来不公平的高价,恰恰会激励其他经营者纷纷涌入市场,最终推动价格的回落和新一轮的创新。不过,这一现象通常只会出现在被动型垄断场合,而对于行政性垄断,由于客观上不存在完全市场竞争的可能性,价格监管则有其合理性。因此,监管部门要求知网调整其产品价格有其合理性。

  而就知网大规模推行的“独家合作”模式,需要注意的是,网络学术文献数据库市场的上游市场——学术出版市场在我国带有较强的行政管制色彩。这一方面体现在报刊出版完全属于行政许可范畴且只能由国家经营管理,另一方面,由于报刊肩负国家赋予的繁荣科学文化职责,其生存往往也不依赖市场。在这种情况下,即便一定程度上增加许可费,知网的“独家合作”模式尤其是对优质学术出版文献的独占也不会实质性推动学术期刊论文出版的繁荣发展,却使得竞争者无法得到授权,让这一市场本已不足的竞争进一步走向消亡。因此,监管部门要求知网停止独家合作行为客观上有助于学术资源自由流动和传播,有其合理性。这一现象也提醒人们,网络期刊数据库服务仅具有发行功能,是否有必要视为一种出版行为而纳入行政许可范围值得反思。

  在知网反垄断事件中,不应被忽略的是作者的权益。可以说,知网奇高的利润率相当程度上是以剥夺作者的收益机会为代价的。虽然知网强调,其通过作者给予期刊社的广阔无边的授权以及期刊社的转授权而取得传播论文的合法性,然而,事实是作者面对学术期刊几乎毫无议价能力,后者能够在不提高稿酬标准的前提下从作者处取得信息网络传播权,从而在授权给知网时无需考虑作者侧成本。根据上述监管部门处罚决定,知网学术文献版权成本年均仅增长1.50%,且该项成本中还包含了当事人为获取独家学术资源而多支付的合作费用,有力地佐证了上述看法。因此,保障作者权益不能完全寄希望于单纯地完善作者授权条款,而是需要明确作者获益权在期刊对数据库经营者转授权过程中不被剥夺。(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教授 刘文杰)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编辑:侯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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