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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涉嫌专利侵权,法院海关联动禁出关

发布时间:2020/11/18 10:38:14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收到当事人专程送来的感谢信和锦旗,对法院高效公正处理其提出的诉讼禁令申请表示感谢。


  因认为重庆瀛嘉机车有限公司(下称瀛嘉公司)、佛山市南海区中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中摩公司)被深圳海关扣留、将出口至摩洛哥的420台型号为F50的摩托车涉嫌专利侵权,广州三雅摩托车有限公司(下称三雅公司)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诉前行为保全申请,要求责令瀛嘉公司、中摩公司立即停止出口上述摩托车产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受理申请后的48小时内完成了对申请的审查、通知、询问、合议、印发裁定以及函送海关配合查扣的全部流程,随后作出裁定,禁止两公司出口上述摩托车。


  据悉,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以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首例诉前禁令,是该院积极稳妥推动司法解释适用的生动范例,也是该院首次与海关联动配合实施诉前禁令。案件的妥善处理彰显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不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决心和能力,凸显了知识产权司法和行政保护多方联动、无缝对接的制度优势。


  提出禁令申请


  三雅公司成立于1998年,系一家集摩托车和电动车研发、制造和销售于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2014年9月12日,三雅公司提交了名为“摩托车整车(SY110-2)”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于2015年5月13日获得授权(专利号:ZL201430337764.0,下称涉案专利)。2020年5月,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因涉案专利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第44425号审查决定书,宣布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据三雅公司代理人、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相关负责人介绍,在涉案专利获得授权后,三雅公司推出了型号为R50的摩托车,并出口至摩洛哥,受到了当地消费者的认可。经三雅公司调查发现,在三雅公司的R50摩托车产品逐步打开摩洛哥市场后,瀛嘉公司推出了F50摩托车,经比对,F50摩托车不仅涉嫌构成命名抄袭,其外观设计亦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2020年9月27 日,深圳海关依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扣留了瀛嘉公司420台摩托车,并于10月21日向三雅公司寄送了《深圳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通知书》。“在考虑到瀛嘉公司等提供反担保的情况下,该批涉嫌侵权产品将流向国外而无法控制,届时或对三雅公司摩洛哥市场份额造成无法挽回的冲击。因此,三雅公司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诉前行为保全申请。”该负责人介绍。


  10月26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通知瀛嘉公司、中摩公司于10月27日参加诉前行为保全的法庭询问,给予各方当事人充分陈述意见的机会。经法院反复联系、释明相关情况,瀛嘉公司诉讼代理人及法定代表人均坚持瀛嘉公司不参加法庭询问,中摩公司相关联系人则表示该案与其无关。10月27日,法院就该行为保全申请组织当事人进行询问,瀛嘉公司与中摩公司接到通知,明确表示不发表答辩意见,亦不参与法庭询问。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结合在案证据,作出上述裁定。


  禁止产品出口


  据了解,该案禁令系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规定施行以来作出的第一个诉前禁令,也是该院作出的首例与海关联动处理的诉前禁令,不仅对于规定的适用和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也凸显了司法、行政高效衔接、合力维护知识产权人合法权益的制度优势。


  那么,法院作出上述禁令的依据是什么?对此,该案审判长石静涵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法律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规定;事实依据如下:经法院审查,瀛嘉公司420台摩托车产品已在深圳海关报关出口,虽然被海关暂扣,但是若法院未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协助执行函,相关产品即会被放行。由于三雅公司涉案专利权经过实质审查维持有效,专利权状况相对稳定,被诉产品侵权可能性较高,且出口目的地是三雅公司长期经营的海外重要市场,一旦被诉产品流入该市场,对三雅公司造成的损害将无法控制。相对地,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于瀛嘉公司可能造成的损失在可控范围内。


  “另外,申请人做了相对充分的准备,提交了专利权证书和无效审查决定来证明权利的稳定性,作出了侵权比对意见来证明侵权可能性较大,提供了销售量和销售额证据证明被告拟出口地区系原告重要市场,还提交了被告出口报关情况和近年销售数量,证明涉嫌侵权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并及时按照法院要求,提供全额、有效的担保。”石静涵表示。


  及时进行应对


  相比其他诉讼保全措施,诉前禁令能够有效提升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便利性和有效性。由于某些涉嫌侵权行为的持续性或不可控因素,对于权利人而言,及时制止侵害甚至比通过诉讼获得赔偿更有意义,诉前禁令作为制止侵权、降低损害和维权成本的有力司法武器,能够在打击侵权、维护知识产权人利益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石静涵表示,权利人如果认为涉嫌侵权行为侵权可能性较高,且不及时制止会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即可以酌情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法院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等,并在审查以下条件后决定是否支持申请人提出的禁令申请,比如,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包括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效力是否稳定;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造成案件裁决难以执行等损害;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等等。


  不过,在诉前禁令有效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注意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被申请人权利的问题。石静涵建议,被申请人一定要重视权利人提起的诉前禁令申请,认真审核相关证据材料,提出自己的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一般来说,法院在作出裁定前会采取询问、听证等多种方式,给予双方充分的机会发表意见,从而在尽量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公正的裁决。被申请人必须把握这种机会,向合议庭陈述自己的意见,反驳对方证据,最大程度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如果被申请人不积极应对法院的询问,不发表答辩意见,相当于放弃了自己的权利,使得法院只能“缺席审理”,不利于案件事实查明,也不利于自身权利的保障。


  记者多次联系瀛嘉公司采访,其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司已委托律师进行应诉,而该公司代理律师表示不方便接受采访。(本报记者 姜 旭 通讯员 徐晓霞)


  (编辑:白逸群 实习编辑:田伊慧)


  (中国知识产权报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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