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随着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的审议表决,《辽宁省专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通过,并将于2014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悉,作为辽宁省知识产权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条例》既为专利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各个方面提供了政策指导,也为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更了为完善的法律保障。
据了解,此次审议通过的《条例》中,在专利促进方面,《条例》规定,省、市、县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专利申请和专利维护以及促进专利实施和产业化等事项。在专利奖励方面,《条例》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应当对获得中国专利奖和省专利奖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条例》还规定,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相关专利,可以作为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依据,对技术进步产生重大作用或者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并能出具税收等相关证明的专利,以及获得辽宁省专利奖、中国专利奖的专利,均可以作为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破格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在违法处罚方面,《条例》加大了处罚力度,规定了对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情节轻微的,处1万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罚款。
据悉,这种取消自由裁量权,明确具体罚款数额的方式是辽宁省人大在请示全国人大后,以《辽宁省专利条例》作为试点的一种新尝试。(记者 宋词)
(编辑:朱杉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