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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发布时间:2013/11/19 9:12:54 来源:《中国科学报》

  《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修订工作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凝聚了各方力量对首都专利事业的共识,其成果集中体现于修订文本、立法模式和组织发动上。
  《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5年10月1日施行以来,有效推动了首都专利事业发展,为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实施,首都创新型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提出修订《条例》。修订工作跨越五年,自2009年1月启动,经立项论证、调研起草、审议修改,到2013年9月27日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完成了对《条例》首次重大修改。修订后的《条例》将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修订工作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凝聚了各方力量对首都专利事业的共识,其成果集中体现于修订文本、立法模式和组织发动上。
  五年的修订,一个最直接的成果就是形成凝聚共识的修订文本。除了名称和第23条之外,修订了《条例》其余条款,《条例》从原先的38条增加到51条,几乎是重新制订了一部法。修订文本既与上位法保持了一致,又有鲜明的首都特色,内容贯穿专利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突出保护和实现专利价值及其相关权益,着力构建行政、权利人和相关社会主体共同保护和促进专利的体系。通过规定不同主体制定专利规划和专利战略,强化专利工作的顶层设计;通过规定建设重大经济活动专利评议制度、专利分析报告制度提升政府投入和支持项目的决策科学化水平;通过规定奖酬、权属界定、财政资助、指标考核等激励创新主体发明创造;通过规定税收优惠、专项财政资助、政府采购、鼓励专利领域的金融创新和奖酬等措施促进专利的应用和价值实现;通过规定建立专利保护的预防—查处—处理工作机制、专利案件行政和司法衔接机制、设立专利举报投诉工作平台和海外援助机制、完善调解机制、专利违法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等构建多方参与的专利保护体系等等。
  第二个成果是创新了地方立法模式。《条例》修订伊始正值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开展法规立项论证试验工作。这是北京市人大立法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一步。改革的核心是发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选项和统筹立法方面的主导作用。《条例》修订正好遇上此项改革试验。据此,修订工作启动时,北京市人大工作机构和北京市政府法制办提前介入,成立了由市人大法制办公室、市人大教科文卫体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和市知识产权局主要领导组成的领导小组,使市人大和市法制办有关工作实现关口前移,四个部门主要工作人员全程参加了修订工作,形成了资源整合、部门联动、合力推进修订工作机制。在修订的不同节点,根据工作重心的转移,适时调整领导中心。这种工作机制调动了各方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便于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有效整合了立法资源,保持了修订工作的连续性和一致性,提升了立法效率和立法质量。
  同时,本次修订在立法技术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在规范政府财政资金支持项目专利时,为了激励发明创造,借鉴美国的拜杜法,拟在项目承担单位怠于申请专利时,发挥发明人、设计人的积极性,反向督促项目承担单位申请、实施专利。诸如此类,旨在于充分施展地方立法空间,以求修订取得实效,使地方性法规成为真老虎,既回应了实践提出的立法需求,又不违背上位法,将内容与形式相结合,维护法制统一而有效。
  第三个成果是增进了首都社会各界发展专利事业的思想共识、价值共识、制度共识和行为共识。立法主要在于合理分配社会利益,调整利益关系。在修订过程中,自然充满着各阶层、群体和利害关系人之间的价值交锋、利益博弈。《条例》修订充分发扬民主,开门立法,便利和吸纳各利益主体参与到修订工作中来,去有效表达各自权利主张和利益诉求,鼓励各种社会力量按照立法程序充分博弈,理性协商,凝聚共识。其中,反复并广泛征求了市政府相关部门、区县政府、法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相关人员和社会公众的意见,还就普遍关注的问题组织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发明人等专题论证,吸收了市政府立法专家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在动员社会力量过程中,会聚了民意,集中了民智,不少单位和同志自觉地把修订《条例》的责任意识升华为追求各自领域事业发展的难得契机。在一次次调研论证、一次次审议,一次次修改中,向社会各个方面普及和传播了首都专利工作,使立法工作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立法参与者和决策者较为全面深入地了解和掌握首都专利工作实践及其立法需求。可以说,这次修订也是一次宣传、播种的过程,增进了首都社会各界发展专利事业的共识。
  (作者:徐正祥系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吴晓敏系该处主任科员)


(编辑:朱杉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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