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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11/20 10:57:52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指导帮助企业建立全面、高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能力和水平,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战略,提升核心竞争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以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为抓手,实施知识产权强企工程,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推进试点示范企业在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提高核心竞争力上取得实效,为更多企业提升知识产权工作水平提供经验和指导,增强全区企业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三条  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要主动把知识产权制度贯彻到管理、创新、市场等各个方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培养全体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形成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并完成以下任务:


  (一)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


  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实施认定工作。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确定专兼职知识产权管理人员,明确负责知识产权的决策层领导。制定和完善知识产权规章制度,包括技术创新和经营活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知识产权利益分配和奖励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奖惩制度、知识产权信息利用制度等。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将知识产权工作贯彻到管理、创新和市场经营的各个层面,企业知识产权规范化管理水平得到提升。


  (二)提高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能力。


  形成技术人员积极主动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创新成果的良好氛围。发明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逐年稳步增长,开展专利布局,积极培育高价值发明专利;积极实施专利技术,开展专利技术质押融资,专利对企业经济效益的贡献率逐年稳步增长。


  (三)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维护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权,有计划的开展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排查和竞争对手知识产权侵权调查。


  (四)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利用工作。


  开展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开展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立项前的专利信息检索,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开展技术、设备引进、对外合资合作知识产权状况调查,避免损失,防止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开展重大项目、重大工程、重点技术的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和专利导航。开展专利文献信息分析研究,建立重点技术领域专利专题数据库。


  (五)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


  每年举办至少一次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培训班或研讨会。积极选送人员参加高层次知识产权培训班。


  试点企业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在员工中的普及率要达到50%,在决策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中的普及率要达到80%;要培养不少于2名能有效管理和妥善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专兼职人员。


  示范企业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在员工中的普及率要达到80%,在决策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中的普及率要达到100%,要培训不少于3名能有效管理和妥善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专兼职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是专职人员)。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企业的决策层对试点工作高度重视,对参与试点工作积极主动;


  (二)具备一定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技术创新对本企业发展产生明显的推动作用;


  (三)建立了基本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明确了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机构和工作人员;


  (四)拥有有效发明专利2件以上;


  (五)能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开展试点工作;


  (六)企业主导产业应当是我区重点支持的产业领域;


  (七)企业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五条  申报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过至少2年的知识产权试点期培育,完成了各项试点目标任务并通过考核验收;


  (二)专利申请、授权的数量和质量在全区排名靠前,或知识产权工作在某一方面突出,能对同类企业起到示范作用;


  (三)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制定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配备了至少1名专职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


  (四)知识产权工作经费投入有保障;


  (五)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市场竞争成效显著,销售收入在全区或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产品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全区同类产品前列。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申报“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申报表;


  (二)本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方案。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情况及今后2年知识产权工作目标。


  第七条  申报“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表;


  (二)本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方案。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情况,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专利信息利用、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等情况及今后2年知识产权工作目标。


  第八条  申报与审批


  (一)申报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由本企业向所在地市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申报,经初审合格后上报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二)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对申报单位统一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认定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试点企业”或“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试点示范企业的评审、考核、验收及奖励工作由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试点示范企业的评审组织工作,推广试点示范先进经验,推动全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


  (二)负责试点示范企业的审批、授牌、考核、验收及奖励工作;


  (三)负责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推荐申报工作;


  (四)制订有利于推动全区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政策措施。


  第十条  各地级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的指导下,负责本地区的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组织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包括:


  (一)负责自治区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初审、推荐和申报工作;


  (二)制定本地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实施方案以及奖励措施,推动试点示范工作的开展;


  (三)指导本地区的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


  (四)总结试点工作的经验和问题,及时向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反馈。


  第十一条  试点示范期限和试点示范企业数量:


  (一)企业知识产权试点工作每一批次为期两年。期满后可以申请新一批试点,或申请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企业知识产权示范工作不设期限,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每两年对其进行一次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将取消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资格。


  (二)每批试点单位数量不超过30家、示范单位数量不超过15家。


  第六章  支持措施


  第十二条  对被列为自治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的企业,由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授予“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试点企业”或“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


  第十三条  试点示范单位享受以下支持措施:


  (一)被认定为自治区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的,将一次性获得10万元资助,授权的发明专利、高价值发明专利和PCT申请、国外授权专利将获得不同额度的资金补助。


  (二)优先组织咨询辅导机构深入企业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推广辅导,帮助企业建立科学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加强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对通过国家标准体系取得认证证书的企业,将一次性获得15万元的奖励。


  (三)对试点示范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由自治区知识产权局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和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的,一次性获得20万元资助,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获得15万元资助。


  (四)对试点示范企业提出的重点技术领域专利优先审查申请,重点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


  (五)优先推荐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专利技术项目参加专利战略引导计划项目实施、专利权质押贷款补贴、中国专利奖的评选。


  (六)优先选择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开展由政府主导的专利专题数据库建设和专利文献信息分析研究。


  (七)帮助和支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工作,积极应对国内或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为其提供维权指导和援助。


  (八)积极支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培训,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知识产权局举办的各类知识产权培训班。根据企业需要,邀请国家知识产权局资深审查员和有关专家到企业开展专利指导和交流。


  (九)评选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优秀企业,并给予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编辑:汪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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