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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发布通知 小微企业再获减税红包

发布时间:2015/3/19 9:17:04 来源:本网综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8日发布通知,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国家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减半征收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10万元提至20万元,扩大了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范围,是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措施,将大力推动小微企业发展和创业创新。”中国社科院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对《经济日报》记者表示。

  近年来,国家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断调整,扶持力度不断加大。在企业所得税方面,2008年起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就将小型微利企业纳入了优惠范围,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比正常税率低5个百分点。

  2010年起,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生效,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2012年起,减半征收的年应纳税所得额提高至6万元。2014年,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幅度进一步扩大,减半征收的应纳税所得额调高至10万元,并将核定征收企业纳入优惠范围。2015年2月2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在前期国家已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和创业创新的减税降费力度,将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标准提至20万元。

  在增值税和营业税方面,小微企业也享受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2014年10月1日起,小微企业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提高至3万元,优惠力度进一步加大。同时,国家还出台了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技术创新、创业就业等相配套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出台后,小微企业减负效果充分显现。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2014年,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微企业户数为246万户,共计减免税额101亿元,优惠政策受益面达90%;享受小微企业减免增值税、营业税优惠的有约2200万户纳税人,共计减免税款511亿元。3个税种合计,2014年小微企业共减免税款612亿元。

  “在经济增速放缓的情况下,小微企业的抗风险能力比较差,面临经营困难比较大,更需要国家政策的扶持。小微企业数量众多,涉及面广,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还可以很好地带动就业,社会效益明显。”张斌说。

  两部门的通知还明确指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认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经济日报 记者 曾金华)

 

  附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上述计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同时停止执行。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抓紧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同时,要及时跟踪、了解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新问题及时反映,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3月13日

 


(编辑:白逸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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