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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成立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2/6/19 12:00:00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53,艳阳高照,北京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北知公司)挂牌成立。这家企业是国内首家知识产权商用化公司,全国资背景,由北京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背靠中关村发展集团、中国技术交易所等股东,手握1亿元注册资金。

 

记者了解到,在美国等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商用化已经成为一种成熟的市场运作模式,也出现了一些发展迅速、运作专业的专事知识产权商用化运作的企业,并在中国开展了知识产权股权投资业务。北知公司进入知识产权投资领域,势必会与这些先行公司形成竞争。对于这些公司来讲,北知公司是第一家中国本土的竞争者。

 

关心中国知识产权事业的人一定可以感觉到北知公司成立的开创性意义,这家公司未来的发展轨迹,很可能将勾勒出中国知识产权工作者在商用化事业上进行开拓的车辙之印。面对这些运营模式比较成熟的外国公司,北知公司需要在经验上进行学习,在业务的开展上注意避开可能遇到的风险,同时应在具备地缘优势或可以独占的专有领域进行突击。

 

政府出资运营知识产权

市场运作,专业高效是目标

   

北知公司的国资背景,算得上是“出生就含着金钥匙”。据悉,中共北京市委书记刘淇在20118月作出批示,强调要积极促成“知识产权商用化公司”试点,争取早日运作,取得经验。

 

随后,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等单位组成公司筹备工作组,北京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北京亦庄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国技术交易所等4家公司共同出资1亿元,成为北知公司的四大股东。

 

美国高智发明公司(Intellectual Ventures,下称高智公司)是知识产权商用化领域的先行公司,也可能是北知公司在知识产权投资领域将遇到的主要对手。北知公司由4家国企控股,高智公司则是由4名科技公司与法律事务所前高管联合创办的私人公司,其首席执行官为微软公司前首席技术官内森·米尔沃德。高智公司的成立获得了包括微软、英特尔、索尼、诺基亚、苹果、谷歌、思爱普(SAP)、英伟达(Nvidia)、eBay等全球顶尖的科技公司以及查尔斯·里弗公司等风险投资商的投资支持,总金额达50亿美元,按照2000年成立时的美元汇率,相当于北知公司的400多倍。从初始投资规模看,两家企业不在一个重量级上。

 

高智公司的业务面向美国以至全世界,北知公司的“起跳板”则是北京市,区域发展程度与规模迥异。高智公司的成立“前无古人”,北知公司的业务开展则有路可循。按照北京市委书记刘淇“取得经验”的批示,北知公司更为实际的定位是一个探路者。

 

所有制不同,决定了两家公司将拥有一些根本性的差异。尽管人们对国企在市场上体现出的灵活性、公平性与效率颇多议论,但公平地讲,当前中国的知识产权商用化之路尚在摸索当中,除了政府主导的国资企业,很难出现一个私人企业家主办的、需要大量环境建设工作的企业。此外,知识产权运营是高度市场化的,高端知识产权运营更是一项资本与知识高度密集的业务,北知公司作为北京市的企业,与具有资源垄断能力的传统能源型国企不可相提并论。在这样的情况下,政府出资倡导有利于吸引优秀人才和社会资本,实现北知公司筹备组负责人邵顺昌所言“以市场化的方式专业运作”的工作理念。

 

对手已在中国开展业务

扬长避短,地缘资本做优势

   

高智公司下设3支基金:ISFIIFIDF,这3支基金代表了高智公司的3种经营方式。ISF运营高智公司对内部科学家进行研发进行投资产生的知识产权;IIF收购具有市场潜力的专利,由高智公司的专利专家组成专利组合,进行二次开发、许可或转让;IDF则将目标瞄向大学与科研院所,寻找合适的发明创新,若认为其有前景,则由这支基金予以资助,而后取得独占经营权许可,再与发明人分成。

 

200810月高智公司在中国设立办事处后,在政府关系、媒体关系方面行事非常谨慎,且暂未在华开展专利诉讼这一具有高关注度和风险性的业务,只是开展了针对“萌芽创新”的IDF专利投资业务。这一方面,正是北知公司瞄准的重点和建立的初衷。

 

进入中国后,高智公司挑选具有科研实力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合作设立“国际发明联合创新基金”、“国际发明合作计划”等项目。双方每年会设定若干面向国际市场、围绕技术前沿的发明创新研究主题,从申报基金的高校教师中进行甄选,平均资助额度为3万至5万美元每年。

 

按照双方的一般合约,受资助者需要完成发明创造,高智公司帮助其进行国际专利申请,负担专利申请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并取得该发明的全球独占专利许可权。专利权仍属于高校,高校可以独立免费使用该专利,但不能与高智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合作使用。据透露,发明人可以从收益中获得大约17%的分成。

 

这种方式帮助了一些科学家完成其研究,但也有一种观点持担忧的态度,认为这种投资正在使我国知识产权和创新成果外流,将带来隐患。北京大学科技法研究中心研究院赵启杉认为,若以一般私权的角度来看知识产权,那么发明人自愿与高智公司达成协议,处分其权利的行为完全合法合理,但专利制度自诞生之日起就与产业发展乃至国家综合国力的增长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也注定专利权交易有别于一些有形财产权。“特别是对于以制造业为主的国家,该国不具备技术优势的技术方案和专利权的转让一定是个敏感的话题,而若发明人来自于受国家资助的高校、科研机构,则问题会更加复杂。”赵启杉表示。

 

从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局长汪洪在北知公司挂牌仪式上的发言中,可以窥见一丝政府部门的态度。汪洪表示:“目前一批国外知识产权运营公司已经登陆我国,从高校和科研机构大肆收购专利成果,意图获取我国核心创新成果,打造专利壁垒,从而形成产业垄断,封杀我国自主创新的路径。”这一种观点颇具典型性,赵启杉介绍,日本、韩国政府也曾禁止其大学实验室、研究机构和企业向高智公司出售知识产权和技术方案。北知公司的建立,就是为了应对国外知识产权运营公司可能对北京战略新兴产业和相关企业发展造成“威胁”的一项举措。

 

可以想见,北知公司和高智公司将会在知识产权投资领域发生不可避免的竞争。经验、资金都处弱势的北知公司会如何突出自己的特点?邵顺昌表示,助北知公司起步的独门“撒手锏”应该是与中关村创新平台的对接,北知公司的大股东是中关村发展集团,按照北京市政府的设想,公司也是中关村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中关村1.6万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专利需求,会形成北知公司的优质客户来源。

 

其次,邵顺昌表示,北知公司将从聚焦高校院所、聚焦军民融合技术入手。汪洪表示,将重点围绕在京41所高校拥有的1.31万件有效发明专利,围绕在京科研机构拥有的9910件有效发明专利,加速金融、管理与知识产权的有效对接。北知公司在高校云集的北京拥有不可忽视的地缘优势,而具有军工背景的军民融合技术也将成为外资公司的“天堑”,能否将这部分具备独占能力的业务价值发挥到最大,将成为北知公司稳健起步的关键。

 

评估能力影响核心业务

学习经验,不拘一格求人才

   

北知公司目前尚处于筹备阶段的最后过程,尚未提出明确的工作计划,但拥有概述性的路线。从概述中可以总结出,北知公司希望扮演的角色包括:知识产权投资者、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探索者、专利权人与企业的中介、行业专利池的构建与维护者、专利信息分析评估者、知识产权咨询业务提供者。

 

若以知识产权投资为核心业务,那么对专利信息与技术方案的分析评估能力,就是足以影响核心业务开展水平的企业核心竞争力。若评估能力是高水平的,那么中介服务、专利池服务、咨询服务都将更加精准与有效,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探索工作将可以自然而然地开展。

 

高智公司拥有一些可供参考的经验,他们会针对领先于全世界的科技进行头脑风暴会议,同一场会议的参加者可能包括物理学家、外科医生、化学家、程序员、数码影像专家、工程师、专利律师等,这种“超级跨界组合”可以最大程度地延展专利覆盖的范围,命中最具市场前景的领域。

 

除了投资“襁褓期”的发明创新,高智公司往往还要投资一些未体现出应有价值的专利,收购之后进行“二次开发”,而后进行许可、转让。要对这些业务进行精准的评估,非拥有眼光毒辣的人才不可。

 

北知公司筹备组的一位负责人告诉本报记者,招贤纳才正是他们在紧密筹划的工作之一。具有“稳、准、狠”的专业评估眼光,能够结合技术与法律,又具有经济才能和未来视角的人才将比较理想。但这样的人绝对不容易找到。北知公司希望能够从专利代理人、技术开发人才、政府部门中找到合适的人选,而后在实际工作中加以培养。

 

高智公司中国区总裁严圣曾这样评论韩国政府成立的国有知识产权管理公司:“他们甚至无法判断哪些专利是有潜在价值的。”那家公司当初成立时也被寄望于运作创业资本,收购韩国大学和科研机构的优秀思想与科研成果。但短短2年之后,三星电子还是加入了高智公司的长期授权协议和战略联盟,那家知识产权管理公司也难以为继。这样的教训,北知公司希望引以为戒,避开发展路上可能遇到的风险。(刘阳子)

 

 

记者观察

北知公司可能遇到的风险

   

作为“探路者”,北知公司在发展中可能会遭遇很多困难,在记者看来,公司应注意防范以下3种风险:

 

首先是主营不清晰。初期不够壮大时,应突出主营业务,不宜将过多精力置于易与其他企业形成同质化竞争,或与政府服务形成重复覆盖的业务,这样可能掉入公司定位不清晰、力量不集中的陷阱。

 

其次是投资慈善化。由于缺乏经验,公司有可能产生对投资回报水平监督不力,审计不严的状况。成立知识产权商用化公司的意义,就在于利用市场杠杆对政府的发明资助行为中暴露的弱点进行有益补充,因此一定要让资本发挥作用,切忌让“投资”掉入“慈善化”陷阱。

 

第三是产权模糊化。投资后产生的知识产权,其归属与使用方式应做明确约定,应该作为公司无形资产的则应据实登记、入账,有据可查,防止出现将来在许可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产权与收益的纠纷,因为这样纯粹消耗性的纠纷将拖累各方精力。(刘阳子)

(编辑:曹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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